《南京城墙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最高处罚10万

01.04.2015  13:59

  今天,《南京城墙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相比之前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条例》首次将护城河纳入城墙范畴,针对损毁、破坏城墙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罚款上限增至10万元。

  定义更科学:护城河首次纳入城墙范畴

  《办法》中的“南京城墙”特指明代都城墙,包括现存城墙(含城门)、城墙遗迹及城墙遗址。而新《条例》对南京城墙有了新的定义:南京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这一表述既涵盖了明城墙以及明代前后修缮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城墙、遗迹及遗址,也包括了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同时还按照城河一体的保护理念,将护城河和外郭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相比原来《办法》中的定义范围更广,也更加科学。此外,《条例》中也首次明确了针对护城河的保护,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

  处罚更严厉:罚款上限增至10万元

  新《条例》中对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从原来的8条增加到10条,具体行为的描述也更加明确,其中新增的禁止行为包括:建设与城墙保护或合理利用无关的户外广告设施;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擅自拓印城墙上的城砖铭文等。

  为了杜绝“法拉利跑车在中华门城堡玩漂移”的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条例》规定: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15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前,针对损毁、破坏城墙行为的罚款上限是2万元,新《条例》中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明确“限高令”:遗址遗迹段不超过12米

  对城墙沿线的建筑限高,使之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过去,对城墙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要求相对笼统,只是规定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应与城墙环境风貌相协调。新《条例》则有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比如,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100米范围内不超过18米。

  《条例》还规定,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首提“城墙开放”:游客“超载”应提前公告

  去年8月8日,南京23公里城墙对公众全面开放。新《条例》中也首次提及“城墙开放”,按照保存世界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的要求,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

  按照新规要求,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参观游览区内要按照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本报记者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