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遗嘱公证的人增多 立遗嘱人群趋年轻化
记者调查
一提立遗嘱,不少人会联想到死亡,以为暮年老人才会选择立遗嘱。但实际上,南京近年来立遗嘱的人群正在逐渐年轻化,不少年轻人在人生最美好的年华里,为自己办理“身后事”。记者昨日从南京公证协会获悉,南京今年前5月办理遗嘱公证达千余件,大大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办理遗嘱公证的人群以70岁以上老人为主,却也不乏40岁以下的年轻人,年纪最小的仅22岁。但是,你知道吗?立遗嘱并不是想像的那样简单!记者昨日从秦淮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了解到,南京相当比例的继承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立遗嘱人特别是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秦淮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判员王冬青法官梳理三起案例,提醒相关人群依法订立遗嘱。
公证人数年年增 最小立遗嘱人仅22岁
今年是我国《公证法》施行10周年,记者昨日从南京公证协会了解到,南京公证持续增长,仅去年就办理各类公证21.7万余件,同比增长13.4%。其中,遗嘱公证业务增长迅速,南京今年前5月办理遗嘱公证就达1000余件,而2015年南京全年办理遗嘱公证数为1500余件。
进行遗嘱公证的人群,主要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主,但近年来也不乏40岁以下的年轻人。据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统计,南京40岁以下到公证处立遗嘱的,占到2%到5%。年纪最小的仅22岁,是个小伙子,因为患重病,到公证处立遗嘱。
以房产分配作砝码
有老人以此考核儿女
多数来公证处立遗嘱的老人处于多病多子女的状态,他们不希望自己离世之后子女们因为遗产的分配而反目,所以选择立下遗嘱。老人们立的遗嘱多数内容比较详细,部分老人甚至还会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有所安排。
鼓楼区一对离休老人,有三个儿女,平时忙于工作很少回家看望。老人主要靠自己几个兄弟姐妹之间的走动料理晚年生活。不久前,老人召集几个子女说:要对房产进行遗嘱公证,常回家看望的多给,少回家的可能不给。三个儿女对父母这样的做法有些吃惊,但转而很快就理解了他们的无奈,表示会经常回家。
公证人员表示,现在很多老人思想观念比从前开放,不避讳谈论生死,敢于提前把财产拿出来分配妥当,这是维权意识增强、社会进步的体现。
年轻人立遗嘱
跟买保险一样,讨安心
多数立遗嘱的年轻人,则对死亡与意外多看得比较豁达,认为人生无常,立遗嘱就跟买保险一样,讨个安心。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的不乏80后、85后,有已婚的,也有未婚的,他们普遍特征是观念比较超前,无一例外选择把财产留给自己的父母,希望给予父母更好的生活保障。
在立遗嘱的年轻人中,20多岁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这些年纪轻轻却相当富有的年轻人,往往房子有几套,名车也有几辆。他们在遗嘱中写明,要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孩子。公证处在询问当事人立遗嘱的理由时,这些年轻人都表示,因为长期在外“飞来飞去”,就怕万一出事,所以先立好遗嘱。
通讯员 王冬青 记者 冒群
资料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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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非名下财产,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
法庭上,刘大姐手持母亲生前留下的一份书面遗嘱称,母亲生前表示,死后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刘大姐继承。但被告席上的刘小弟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单就法院需要查明的继承权法律争点来看,刘大姐、刘小弟对遗嘱提及的一笔41万元的房屋拆迁款争议很大。被拆迁的房屋原系刘家父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后因儿子刘小弟无房居住,父母便将此房腾给他居住,重新从单位申请了公房。在父亲去世后、母亲生前,刘小弟居住的公房拆迁,他作为承租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签字取得了拆迁补偿款。结合证据,法院认定该房屋拆迁款不应作为母亲的遗产。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被法院认定该遗嘱内容无效的案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去世时未订立遗嘱,活着的一方留下遗嘱声明将某处房产由某继承人继承或赠与其他人。由于此类房产虽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按照《婚姻法》规定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类遗嘱,因处分的一半财产系配偶一方的财产,该部分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订立遗嘱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遗产范围,非己财产勿处分,否则后果可能违背初衷,不如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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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版遗嘱存“瑕疵”被判无效
案例
在一起因代书遗嘱产生的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小弟主张财产继承所依据的是一份打印版的遗嘱,立遗嘱人是一位不会书写的老人王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待百年后由小儿子王小弟继承,遗嘱也由小儿子保存,见证人是立遗嘱人的两位老年朋友。法院通过庭审发现,该遗嘱包括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时间都是打印的,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王小弟称,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的草稿,再由他拿到打印店打印,交给父亲和两位见证人按手印、签名。法院要求王小弟通知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不幸的是,两位老人,一位去世,一位中风。最终,法院基于原告王小弟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王小弟又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无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代书遗嘱由于不是本人书写,遗嘱内容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很难确定。《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另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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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行变更公证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
宗大爷是一位孤寡老人,名下有处门面房。宗大爷多年来一直由外甥照顾,后来外甥去世,外甥媳妇因为照顾不方便,便委托门面房的租客平时帮宗大爷洗衣做饭。法院受理这起关于宗大爷遗产的纠纷时,宗大爷刚去世,案件原告是租客,被告是宗大爷的外甥媳妇。租客称,宗大爷生前给他写了一份遗嘱,承诺将门面房留给他。法庭上,宗大爷的外甥媳妇也出示了一份宗大爷留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将这处门面房留给外甥夫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宗大爷虽然生前确有可能改变初衷,但由于此前办理的是公证遗嘱,要想撤销或变更必须也要通过公证。宗大爷试图通过一份自书遗嘱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依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官提醒:
目前公证处对于老年人可以提供对公证过程免费录音录像服务,最大程度地保障公证遗嘱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在公证遗嘱后,遗嘱人想要撤销或变更,就必须遵守《继承法》规定,即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