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会展业管理新规 展会不得擅称“国际性”

11.05.2015  12:32

  本报讯 南京市政府10日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会展经济发展的意见》,对会展业发展做出严格规范,今后在宁举办的展会不得擅自命名“国际性展会”。

  《意见》明确,国际性展览是指国外(含海外)参展单位(参展商)超过五个国家和地区、参展净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净面积20%的展览会。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须真实有效,不得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为提高组展办会效率,鼓励和吸引规模大、品质高、拉动效应显著的重点展会在宁举办,南京还将对展期在3天(含)以上,规模在1000个国际标准摊位以上的国际性展览,或2000个国际标准摊位以上的国内展览,启用开通“重点展会绿色通道”。

  根据《办法》,南京将以河西新城会展场馆建设为核心,同步推进江北新区、禄口空港与龙潭港、南部新城等区域结合发展定位,建设特色会展区,形成“一核三区”的全市会展产业发展布局。鼓励举办科技含量高、服务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的展会。鼓励扶持会展龙头企业、打造品牌会展,推动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王世停)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