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南京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26.02.2016  17:23
 

本报讯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定义、采集、分类、使用、异议信息的处理、职责分工、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失信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都将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做出相关罚诫。

近年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迅猛发展,缴存职工使用量也随之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从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定义、采集、分类、使用、异议信息的处理、职责分工、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倡导规范、诚信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通过对缴存单位、职工、开发单位的失信信息的采集、使用,达到对失信行为的预防和保障资金安全的目的。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录入失信单位或失信人的相关失信信息。

关于个人失信行为及罚诫,《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等归为“一般失信”类,在贷款审批中,针对具体失信行为,所涉及贷款银行须出具情况说明,贷款人须作出相应承诺。其中,近3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只允许办理购买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个人严重失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等。根据规定,个人存在失信行为,将被取消或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其中,归为“严重失信”类,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

关于单位失信行为及罚诫,《管理办法》规定,单位近两年内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达5人(含)以上,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条件的职工缴存、提取、转移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5人(含)以上;开发单位违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都被视为“严重失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为其出具合法证明,直至其违规行为得到整改。开发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对于尚未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中心暂停与该单位签订按揭协议;对于已经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中心暂停涉及该按揭协议的贷款审批工作。对于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中心暂停审批该单位后续的按揭协议。

管理办法》还规定,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需要,依规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供被征信方(个人或单位)的信用状况。同时,也可以向被征信方(个人或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个人或单位认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中心将及时予以更正。

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将使南京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并对南京市的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李月琴

2016年2月24日《中国建设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