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民政府:南京墓穴使用期限由30年改为20年

31.08.2017  13:13

  《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46号令)建议废止、《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符合晚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建议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今天(8月30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其中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8件、拟修改的规章目录26件。

   拟废止条例基本实施10年以上

  记者注意到,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实施年份基本都在10年以上,且许多已被新的内容取代。如《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46号令),制定于1995年,距今已有22年。

  2013年《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出台,内容更加全面,已经涵盖、替代了南京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且比过去更加严格。因此,市政府建议原暂行规定予以废止。2001年制定的《南京市献血办法》已实施16年,办法内容已被2010年《江苏省献血条例》涵盖、替代。同时,今年市人大已将《办法》上升为《南京市献血条例》,《条例》目前进入二审阶段。在这个正在审议的《条例》中,南京加强了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机制。包括建立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到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

  此外,《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皆因实施10年以上,已有新办法替代,而被建议废止。

   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由审批改为登记

  在拟修改的规章目录中,有的是因为南京撤县社区需要修改原来的措辞,有的则是因为国家相关规定的调整,不符合时代要求而被更改。

  如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那么制定于2003年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有些地方就与现有政策不符。原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夫妻中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地户口,婚嫁到我市并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凭女方户籍地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在男方户籍地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办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手续。该条被建议删除。因为根据2016年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在第二十四条中,原规定是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根据新修订的内容,南京建议将其做出修改,即更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墓穴使用期限由30年修改为20年

  2000年制定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也有17年了,此次建议修改的内容共计10项。如原第十三条中,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可以采用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存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或者安葬在公墓等方式。此次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即对居民采取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等不保留永久性标志方式安葬骨灰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殡葬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根据《南京市生态葬奖补实施办法》规定,对在经营性公墓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免除实施生态葬所需落葬服务的费用,赠送价值10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盒,同时一次性奖补每穴人民币1000元。

  原来的第十五条提出,经营性公墓每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每墓不得超过1.2平方米。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其他骨灰处理设施的使用期限为30年。此次建议修改为经营性公墓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其他骨灰处理设施的使用期限为20年。

  对于废止和修改相关法规内容,市民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6日前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9室)。 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6878694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