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民工子弟学校两次告教育局被驳回 索百万补贴

16.12.2015  10:36

  该拿的学杂费补贴没拿到,南京一所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将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高达117.69万元的补贴。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鼓楼区教育局给付学杂费补贴30万余元。

   外来工子弟学校追要学杂费补贴

  南京明光金都子弟学校(以下简称明光子弟学校)是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小学,办学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窑上村。2007年6月28日,该校在栖霞区伏家桥暂设办学点,由原南京市下关区教育局异地监管。2006年8月18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宁政发(2006)178号文件(以下简称178号文),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杂费。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该文件也规定了免收杂费的相应条件。2009年2月5日,南京市教育局下发文件,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教育。

  2012年10月9日,明光子弟学校将校舍移交下关区教育局,转至栖霞区继续办学。2012年10月30日,明光子弟学校负责人胡某向有关部门邮寄了《关于追要应免学杂费政府补贴的报告》,称教育部门欠他100多万学杂费政府补贴。2012年11月11日,原南京市下关区教育局向胡某书面回复称,明光子弟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备案,无法确定该校有多少学生享有政策,且明光子弟学校在收费时未对学生进行减免,所以未对该校进行补助。

   第一次告教育局诉请被驳回

  2013年5月,根据区划调整,原南京市下关区教育局与原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合并为鼓楼区教育局。2013年6月22日,明光子弟学校再次向鼓楼区教育局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该局给付117.69万元的政府补贴。因鼓楼教育局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明光子弟学校于2013年7月23日将鼓楼区教育局告到鼓楼法院,要求后者给付自2006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6年共计117.69万元的政府补贴。

  诉讼中,明光子弟学校承认没有对招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照178号文的要求进行审查,也没有到原下关区教育局备案。2014年2月28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明光子弟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依据178号文规定向鼓楼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明光子弟学校的诉讼请求,并认为明光子弟学校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实际免收学生杂费凭据等证据完备的情况下,向鼓楼区教育局继续主张免收杂费补助。

   两次追要无果再次起诉教育局

  2014年,又经过两次索要无果后,明光子弟学校将鼓楼区教育局告到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鼓楼区教育局辩称,明光子弟学校此前的诉请已经被驳回并生效,但该校又以同一被告、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一事不二理”的原则。此外,该校到底有没有免收学杂费也没有确实证据,所以该校诉请给付的学杂费补贴款117.69万元缺乏事实根据,请求驳回该校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明光子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实际免收学生杂费凭据等证据完备的情况下,向鼓楼区教育局继续主张免收杂费补助,故该校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在案证据表明,上诉人明光子弟学校未能提供其按照178号文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杂费的证据,故其向鼓楼区教育局申请免收杂费补助,不符合178号文的规定。

   法院判决:教育局给付30万余元

  但根据南京市教育局2号通知规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和外来务工子弟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教育。该通知明确了对不符合178号文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实行免杂费教育,故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明光子弟学校申请杂费补助不再需要提供符合178号文规定的证据,鼓楼区教育局有义务按照明光子弟学校在校的学生人数按规定支付杂费补助。

  至于该校是否实际免收在校学生的杂费,与该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如该校确实存在没有按规定免收在校学生杂费的情形,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案证据表明,原告2009年至2011年在校学生人数为663人、504人、370人。按照南京市教育局等部门的文件规定,经计算合计307130元。综上,判决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给付明光子弟学校杂费补助307130元。(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