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法院支持房主不予交房

13.10.2016  19:21

308室是位于我市某小区的一普通套房,2013年9月买方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7万元成交,并支付了32万元房款。双方约定年底付清房款,可到期后卖方却拒不交房。事情闹到靖江法院后,法院却支持卖方主张。日前,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僵局: 是买房还是借贷?

 

308室住着房主刘兴华和他的父母妻儿,可与刘兴华家人素不相识的陆建军上门告诉一家人房子归他所有了,让他们立刻搬家,家里人急了,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外人的了?

 

陆建军称,2013年9月27日,他来看了308室这套房,看房当天就和房主刘兴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7万元成交,并分三次支付了32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余款5万元在年底付清,并将在付清当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陆建军说,期满后,刘兴华拒绝交房,并以种种理由拖延过户。为了印证自己的说法,陆建军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并让当时的房产中介刘桂兰作证。

 

然而刘兴华却有另一种说法,自己虽然确实有金额为32万元的收条,但是实际上陆建军借购房之名行借贷之实。刘兴华因欠季灿明等人10万元债务急需清偿,经陈晨等人的介绍,向陆建军等借款。本打算以308室抵押,但因房屋尚有10万元银行贷款未还,最终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借款。合同和3张收条均是9月23日一次形成,刘兴华辩解道实际收到16万元而非32万元。当时口头约定,3个月内刘兴华需归还20万元,逾期则将308室这套房过户给陆建军。

 

迷局: 购房过程疑点重重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在说谎?承办法官陷入沉思。双方陈述的一些细节盘桓在法官的心中。

 

两人素不相识,陆建军一人看房一次,当天即与刘兴华签订合同,交付定金。无论买方、卖方都不与家人商量,且刘兴华的妻子、父母毫不知情,如此买卖是否过于草率?涤除抵押权是房屋能及时办理过户的前提,双方在合同中为何对什么时间还清贷款只字未提?陆建军在2015年5月起诉要求交房、过户,可是距约定交房期限已过去一年半,为什么他如此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官仔细询问中介刘桂兰整个事情过程,发现了她陈述的漏洞。看房时,陆建军和刘兴华自行上楼看房,刘桂兰一人在楼下等待,难道她不怕二人直接交易,以免去不菲的中介费用?既然陆建军和刘桂兰都称刘兴华的房屋是在刘桂兰处登记出售,可刘桂兰为何始终拿不出二人登记买、卖房屋的信息资料?

 

一连串的疑问,让法官意识到案件不像陆建军陈述的那么简单。

 

破局: 认定“卖方”陈述更可信

 

为何看房一次就买下308室?陆建军称,当天看房后他对房型非常满意,无论自住或投资都是不错选择。当承办法官到308室现场勘验发现,陆建军提到的两个卧室朝南等关于房型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购房是重要开支,购房前一般会对房屋位置、房型结构、产权状况做谨慎考察,就价格会进行充分协商,而陆建军所述购房过程,与此不符。其次,308室是刘兴华唯一住房,看房、卖房不应瞒得过自己父母、妻子。

 

若陆建军所述分三次付款的情况属实,按通常做法,会以付款为筹码,督促刘兴华尽快清偿贷款,但308室的抵押权至诉讼时仍未涤除。

 

最终,靖江法院综合比较分析认为,刘兴华的陈述更为可信,陆建军虽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条等证据,但并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即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法院认定陆建军和刘兴华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实际是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陆建军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至此,这起“真假购房案”得以尘埃落定。

 

办案法官介绍,目前我市民间资本活跃,部分人为规避“流押条款”无效的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所谓“流押条款”,通俗讲就是设定抵押权时,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直接以物抵债。因此条款不利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此条款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