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规定“辞退领导”是否有必要

27.05.2015  09:55

  媒体报道,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无必要,是多此一举

  其实,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这就说明,只要是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就该依法辞退,没有例外。领导干部作为公务员群体中的一部分,自然也应当以此对待。尽管实际情况中,对领导干部考核的方式方法和具体内容,与一般公务员会有所不同,但再不同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反过来看,南昌现在出台这样一个意见,显然是多此一举,多少令人产生些许疑惑。这就有理由推定,当地对干部的年度考核,仅仅在一般公务员层面发挥作用,在领导干部层面可能没有完全依法运用。不仅仅局限于“连续两年不称职”,年度考核“连续更多年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可能也未必会被辞退。这同时反映出领导干部不能带头依法守法的现实困境,更说明特权在法律面前破坏公平:因其有着领导干部的身份,所以连续两年甚至多年不称职照样难被辞退。选择性执法,无疑是法治的乱象和悲哀,也有违民意。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不可或缺。抛弃特权思维,推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对营造全民守法的氛围至关重要。如果对领导干部的辞退都不能一视同仁,网开一面,那让其他公务员情何以堪呢? 钟烁明

  有必要,是重申强调

  确实,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该予以辞退,尽管《公务员法》中对此早有规定,但是地方出台新规加以重申,不能说是多此一举,而应看作是着重强调。

  为什么要加以强调?细看南昌市出台的《关于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就能发现,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不是目的,惩戒只是手段,为的是转变工作作风,倒逼领导干部为官有为。必须要看到的是,新规在具体的考核内容上同现在所开展的整治“为官不为”、“庸懒散”、“八项规定”等具体内容结合了起来,是一份比较详细的考核办法,体现出在考核内容上的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强调领导干部不称职将予以辞退,其核心价值是重申这一处罚手段,对原有的违规模式和新出的不称职类型一律有效。

  有人说,这一强调多此一举,间接地表明了以前可能没有实行过这种早就存在的制度。这样的推测太过片面,不能说新规中重复了原有的规定,就说明原有的规定在此前是一纸空文。恰恰相反的是,对原有规定的着重强调,会进一步增进制度的威慑力。

  问题在于,新规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真正落在实处,这才是应该深究的环节。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考核就应当出实招,动真格,有赏有罚。所以,我们不妨拭目以待,看一看后面是否有不称职的公务人员被辞退。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