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钱买下朋友单位集资房 讨要了十年也没拿到房

28.12.2015  09:23

  新华报业网讯 单位集资建房,徐州市民杨桦不打算买,好朋友吴平得知后,就出钱委托他以杨桦的名义买了下来,还签订“代购合同”。房子买下后,杨桦办了房产证,此后住了10年。此间房价飞涨,吴平多次向杨桦讨要均没结果,只好打起了官司。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裁定:虽然杨桦住了十年并登记产权,但根据双方各种协议、吴平出钱以及“代购”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房子应归吴平所有,杨桦应立即协助吴平办理过户。杨桦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徐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缘起】

  单位集资建房,说好由朋友来代买

  吴平与杨桦是多年的邻居和好友。2004年,杨桦所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吴平听说杨家不打算买房,便与杨桦磋商,由吴平出钱用杨桦的名义来买一套。杨桦同意了。2004年5月,两人到杨桦单位集资建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房办”)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协议。

  2005年11月,杨桦向吴平出具《房款收据》一份,内容载明:“由杨桦为吴平代购某街道某小区住宅房(X楼Y号)吴平已交纳购房款贰拾万元整。

  后来,吴平以房子是商量好由自己买的并且自己也交了钱为由,多次要求杨桦将房屋交给自己,但均遭到拒绝。

  【官司】

  多次要房不成,上法庭讨要说法

  2014年1月,吴平将杨桦告上法庭,要求杨桦交付该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杨桦不能交付,应退还自己购房款20万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103万元。

  杨桦则辩称,从未和吴平协商转让房产,不存在委托代购关系,也没收过吴平的20万元房款,对吴平向法庭提交的《房款收据》,并不清楚,也从未在上面签字;即使存在委托代购关系,也只是帮吴平打听购房之事,因涉案房屋土地为划拨土地,单位不允许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委托代购关系也应无效。

  【裁决】

  委托代购关系成立,受委托人应转交财产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款收据》上有“代购”字样,杨桦亦签字确认,因此,应能确认存在吴平委托杨桦代理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吴平、杨桦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委托代购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杨桦所主张的即使存在委托代购关系,但因涉案房屋属于划拨土地,委托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鉴于吴平与杨桦之间建立的委托代购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吴平向杨桦支付代购房款20万元,杨桦也买了这套房子,现在房子由杨桦实际占有,并办理了权属证书,杨桦没按委托合同约定将房子交付吴平,构成违约。杨桦作为受委托人,基于委托关系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至于杨桦在委托代购合同中为吴平垫付购房款,杨桦可向吴平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杨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吴平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杨桦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徐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周琪  李复生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