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专访刘华检察长:江苏为公益诉讼积聚实践“样本”

03.05.2017  11:40

  到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就将到期。试点近2年来,这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江苏是全国13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截至今年3月,江苏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94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36件,通过办案,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3亿元,督促收回被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10.4亿元。

  江苏检察机关在试点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和创新?遇到了哪些问题和瓶颈?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

 

人民日报》版面截图

   记者:“诉前程序”是此次试点工作的一大亮点,江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刘华: 我们在工作中,要求诉前案件与提起诉讼案件并重,把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手段,以体现检察机关着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及时督促、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在无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提起诉讼。在经过诉前程序后,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并非“撒手不管”,而是必要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相关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前,积极建议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在有关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者未实质履职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时,才提起诉讼。实践证明,诉前程序起到了良好效果,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的比例高达77.3%,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都没有先例,江苏如何发挥试点作用?

  刘华: 我们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为修改完善法律积聚实践“样本”。我们把公益检察保护作为检察监督重点工作来谋划和部署,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探索。试点启动不久,常州市检察院就办理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此外,我们还注重加强诉前程序的探索实践,在民事诉前程序中尝试了在全国范围媒体上以公告方式来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案,在行政诉前程序中探索运用了“督促履职令”的方式。

  我们还一直强调沟通协调的重要性。为及时消除行政机关可能对公益诉讼的误解和抵触,我们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力度,着力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我们还与法院就个案管辖、起诉受理、审理流程等实体、程序方面的具体问题深入探讨。

  此外,我们还注重支持培育社会公益组织,积极引导、支持、建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并在法律知识、协助调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

   记者:在试点中,江苏检察机关遇到了哪些难题和瓶颈?

  刘华: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的确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试点检察院认识还不到位,表现出措施不力、后劲不足、缺乏担当等现象。有些检察干警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与公益诉讼新要求还有差距,存在知识储备不适应、调查取证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此外,有的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支持还不到位,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重视程度不够,整改力度不强。对公益诉讼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也还不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充分。

  现在,距离全国人大的授权截止时间还有不到两个月,我们还是强调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有序推进,加大办案力度不放松,特别是要加大提起公益诉讼力度,敢于啃硬骨头,突出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以充分的办案实践,提供鲜活的公益诉讼案例,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人民日报 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