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升学率学校劝退"差生" 专家:不负责任还违法

15.07.2017  09:35

  据媒体报道,近日山东省乐陵市江山国际学校对初二年级近60名学生统一作出劝退决定,其中大多数学生并没有明显过错,谈到学校劝退的原因,老师回答说“这些学生成绩太差,上九年级也考不上高中,不如复课或转学到其他地方去。这都是根据学校几次考试的成绩来的。

  为了保障升学率,劝退“差生”,江山国际学校并不是特例。之前,全国政协委员韦苇在陕西某一线城市的中学进行调研时发现,有些学校为了升学率,对班级后十名的学生进行“劝退”或“劝转”。类似事件也发生在四川省高县的柳湖中学、海南三亚市丰和学校。

  据此,记者采访了教育工作者与法律专家,对学校劝退“差生”的现象进行探讨。

   对成绩不好的学生,学校委婉劝退转或劝退

  “我们一般不会劝退学生,会让他们选择别的道路,比如职高。”北京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初中班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般这类情况会在初三发生,初一、初二的时候,老师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劝转或是劝退。

  “如果是非京籍孩子,学习上有困难,则会在初一、初二的时候劝他们回到自己老家就读。”这位班主任表示,这样做的初衷也是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非京籍孩子不能在北京参加中考,如果初三再转,所学教材和重点都不一样,对他学习的连贯性会有影响。

  对于不接受建议的学生和家长,该老师表示:“只能对学生和家长陈述现状,我们无权选择让学生退学或转学。

  北京某工读学校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驻校司法社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些普通学校成绩不好或者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在自愿的原则下,会转到工读学校就读。

  “他们只是暂时从原来的学校转过来,最终会回到原来的学校。拿到的毕业证都会是原来学校的,这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这些学生。”这位社工说。

  “就算不明着劝退,学校也会想办法逼走那些成绩、表现不达标的孩子。”西安某国际中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家都知道在义务教育阶段劝退学生是违法的,对于那些成绩不好、表现不好的学生,学校也许不会强行地去劝退,但会采取别的方式让学生去别的学校,比如找家长谈话,说明孩子并不适合学校之类。

  “家长虽然无奈,大部分时候会接受。”该老师告诉记者,家长们也知道自己孩子在学校不受老师欢迎,留下了也没有意思,一般会配合。

   劝退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因为成绩不好就劝学生退学,学校是既不负责任,也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从事教育工作的学校不知道尊重学生的法定权益,令人感到惊讶。”北京大学宪法行政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依据法律规定,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应该做的不是让他们退学,而是想办法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帮助后进的学生往前走。”王磊补充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劝退学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表示,初中尚属于义务教育,政府有为学生提供受教育机会的法定义务,而学校受政府的指派为政府履行该义务。

  “即使不考虑义务教育法,学校这种的行为也极为不妥。”曹兴权补充说。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教授方仲炳亦表示,学校的做法对这些学生的影响,可能不止于受教育权被侵犯,被劝退的学生一旦离开学校,如果家长又疏于管教,后果将很难说。

   根治问题还需政府提供支持

  为什么会频繁出现义务教育学校劝退学生的现象?从北京和西安两位中学老师的回答或许给能找到一些答案。

  “学校有升学率的要求,完不成会挨领导批评,完成之后老师有奖金。”北京的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初中班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西安某国际中学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也表示,学校一定会要求升学率,尤其是私立学校,看的就是升学率。如果完不成,不仅会领导挨批评,绩效也会被扣。

  受访专家指出,虽然法律也赋予了学校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如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但在现阶段,由于升学压力、教育制度的限制,学校在行使自主办学权利的同时,难免与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发生碰撞。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应当在该地区或者在该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有待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学生问题的处理呈现出复杂性。”方仲炳表示,这样的问题要得到根治还需政府提供支持。

  受访专家建议,政府要通盘考虑,健全教育监督机制,改革教育评价手段、淡化成绩观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营造公平、宽松的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