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文

30.11.2016  16:35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耿兴敏  发自北京  今年年底,也许带着婴幼儿回家过春节或者旅行的妈妈们,会发现火车站、航站楼等场所更方便了,甚至在火车上,也将有独立的哺乳空间,不必再担心因当众哺乳被上传照片到网络了。

记者28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国家卫计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排出时间表。

时间表明确

根据《意见》,力争到2016年年底,全国省会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意见》指出,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推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依法配置母婴设施。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国家卫计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标准先行

意见》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意见》指出,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意见》规定要“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在配置标准上,基本配置包括: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另外,《意见》充分考虑了经济条件的差异性。“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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