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保并轨 2019年1月起南京再无“新农合”

11.05.2018  11:06

  昨天,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上记者获悉,南京出台《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届时,“新农合”正式说“再见”。

   居民医保真正实现“六统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7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南京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正式明确在全市域范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三个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即2017年6月底前整合管理体制,2018年1月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1月起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这次《南京市城乡基本医保保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南京正式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9年1月起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真正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医保统一目录范围 新增361种高费用药品

  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上得到优化提高,特别是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来说,整体水平提高程度高于原城镇居民。

  参保范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在校大学生等,执行分类分档缴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别是国家新增包括肿瘤靶向高费用药等361种药品,对原新农合人员来说,药品从1000余种扩大到近3000种,保障品种与范围显著加大,同时增加门诊精神病等病种政策,特别是门诊大病政策,在原城镇居民新增三类病种,原新农合人员实际保障水平大幅提高,预计实际报销比例将提高15-40个百分点;整合后,住院保障待遇将普遍提高,经初步测算,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报销比例将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在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基础上,所发生的自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70%,60%-80%,不设报销上限;原新农合与原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定点医院数量增加至1000余家,遍布全市城乡各个街镇、社区(村),参保人员就近就便就医就诊,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首诊转诊,并享受即时刷卡就医结算等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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