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正式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05.03.2015  20:16

  自2015年3月1日起,苏州市吴江区正式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该条例呈现两大亮点: 一是多管齐下提高透明度,增进政府采购公信力。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是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积极维护法律严肃性。 对《政府采购法》法律条文中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缺失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形,补充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易发、多发的违法行为,增加相应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界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法定情形,并设定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危害较大的评审专家违法评审现象,对评审专家设定了法律责任,填补了这一重大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