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开区检察办结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12.10.2017  09:03

  近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郭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二被告人积极赔付各项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等共计17万余元,并向被污染地村民公开致歉,二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前,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未经审批开设酸洗作坊,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5月10日,根据有关法律和高检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程序,该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

  因该案件是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级院领导对案件办理非常关心,当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时,就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问诊把脉。该院以提前介入的方式,邀请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该案进行会诊。与会人员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要点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要求进行了梳理和案情对照,特别是对损失认定的检测评估方案进行了商议。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该院从公诉科、民行科抽调经验丰富的办案骨干组成办案组,分别负责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两位主要承办人杨剑、邱萍多次与相关部门亲历案件现场,引导公安侦查方向,实地讨论检测取样方案、细节和污染原液的处置情况,现场跟踪环境评估检测机构取样全过程,同时发现现场有大量高浓度硫酸、硝酸原液存放,要求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履行诉前程序,为挽回对环境造成的损失,6月30日,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该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常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损害赔偿、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就该案附带民事部分于开庭前达成调解,两被告人足额缴纳了赔偿款,并向被污染地村民进行了书面致歉。鉴于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诉讼请求全部履行到位,经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均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相关行业的活动。

  9月19日案件开庭当天,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来自江西省的12位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该案刑事部分的庭审,对该案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调解情况交口称赞。(通讯员 邱萍 记者 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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