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屯飙车案”宣判 主审法官答疑

21.05.2015  18:14

  

  于沐椿(白衣者)和唐问天结伴走向法庭

  

  此案审理引媒体关注。

  今天(21号)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屯飙车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问天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于沐椿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9点,唐问天和于沐椿身着便装由法警带入法庭,此前二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于检方指控的危险驾驶罪,二人均表示认可,于是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上月11日21时许,唐问天和于沐椿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轿车与法拉利小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女子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庭上,检方对唐问天和于沐椿分别进行了讯问。据唐问天交代,当晚9点左右,他跟朋友一块去了大屯路隧道,随后发生的行为是为了“跟于沐椿比提速”。当时他与车内女子徐某都没有系安全带。事故发生后,他跟于沐椿协商,由于沐椿打电话报警。之后,二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接受了酒精、毒品检测,后唐问天“回家关机睡觉”。第二天,他到医院送钱给受伤的徐某,正赶上警察给徐做笔录,唐问天随后被带走调查。关于“协商报警”的说法,法庭上也得到了于沐椿的证实。于沐椿在第二天一早被警方传唤到案。

  庭上,公诉人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相关证据显示,事发当晚,公安机关对唐、于二人进行了抽血和尿检,均未发现问题。根据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唐问天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于沐椿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 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两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两人的家属赔偿了公共设施损失32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受伤女子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于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具体赔偿数额不详。

  上午,辩护人分别对二人进行了罪轻辩护,认为二人均构成自首。但检方认为,唐问天明知案件未处理完毕,却在第二天关闭手机,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在医院被办案民警发现后传唤,不构成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问天、于沐椿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属于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于沐椿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唐问天系被传唤归案,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其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其在交通肇事后履行了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将被收监,执行刑罚。(记者张蕾)

   被告人是何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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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博基尼司机唐问天绰号“大天”,在北京台球圈小有名气。2009年,年仅14岁的唐问天即摘得九球公开赛北京站冠军。此前,有网友称唐问天为“官二代”、“富二代”,对此,其母李女士否认,称儿子买兰博基尼的钱是炒股所得,再加上其父的赞助。大屯路隧道车祸发生后,北京媒体援引熟悉唐的朋友的消息称,唐问天人缘好,“经常组织朋友飙车”。

  此次车祸中涉事的红色法拉利车,登记在一个叫张某的女子名下。已有媒体证实,发生车祸时该车的司机于沐椿系张某之子。有媒体爆料,张某系吉林长春一家石油企业的原副总经理。这家石油企业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长春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后有媒体记者致电该油企,确证张某曾在该企业担任领导一职,但已离开。

  据悉,唐问天高中毕业,没有正式职业;于沐椿在私立学校上高三。(记者 张蕾 曹璐 摄)

   主审法官答疑

   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砺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其次,二被告人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第三,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该路段事发时间车流较少。综合以上因素,二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从客观行为来看,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现场围观人员则聚集在隧道中间位置,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东坝飙车案”与“大屯飙车案”缘何判决差异巨大?

  刘砺兵:曾经被媒体广泛报道“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刘砺兵指出,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

  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