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率先出台危险化学品 从业单位领导带班值班指导意见

27.07.2015  21:05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规范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的执行,预防、控制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强化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64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南通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领导带班值班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首次对带班值班的领导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实际,对当班不进行生产作业、或当班作业人数不足10人等特殊情况的企业领导范围予以适当放宽。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负责,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指导意见》规定了带班领导应负有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落实规章制度、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开展应急演练和科学处置紧急情况等六个方面。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对领导带班值班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企业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不力的,要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下发通报周知辖区内其他企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南通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