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绿色发展 建设美丽江苏

26.10.2017  09:34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纪实

 

  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希望江苏把生态文明作为“两个率先”的重要标杆。2014年12月,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再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转方式、调结构、上台阶的重要内容,希望全省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光荣使命,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这既是殷切嘱托,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五年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突出问题导向,积极主动作为,在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江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态立法:以最严格制度引领绿色发展

  良法善治,立法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已有环保立法的基础之上,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相配套、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适应、具有江苏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4部,批准设区市法规40部。一批凸显绿色发展理念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回顾五年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之路,不难发现其中的清晰脉络:

  以立法守护蓝天绿水青山。江苏是工业大省,曾几何时,环境污染成为人民群众的关切、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201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本届五年立法计划,其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这些法规当中,《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一部重头戏,尤为引人注目。条例起草过程历时两年,制定过程创造了江苏地方立法史上的很多之“”——立法调研行程最广,遍及省内13个设区市;座谈会数量最多,各类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30多个;征询、修订、审议次数最多,收集意见建议2300多条,版本修改15次,历经4次审议,最终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生动诠释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江苏样本。该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任务,落实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了以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为核心、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抓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被誉为“史上最严”,在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机动车排气污染是造成雾霾的重要源头,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已经施行了12年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严密设计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综合防控。五年来,围绕打好污染攻坚战,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统筹推进水污染、固体污染防治的立法。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出台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启动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修订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启动了《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制定工作;在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方面,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在核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一部部具有鲜明特色的法规,织起了一张生态环境的防护网。

  以立法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利用。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资源的瓶颈约束越来越突出。推进能源资源使用减量化,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对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江苏是水乡,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节水问题依然存在。2015年初,《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经审议通过,将节约用水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条例旨在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用水总量和计划用水严格管理,同时完善水价制定机制,多措并举,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筑材料的生产耗费了大量土地资源,发展绿色建筑是大势所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进行了修订,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大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2015年7月,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从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管理、技术标准等各个方面,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规定,使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省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江苏能源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全面规范,促进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是根本之策,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由之路。作为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省份,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取得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制约,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发展中的一系列难题。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这是我省针对循环经济出台的首部法律条例。《条例》围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在各个环节最大化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同时,增加了刚性约束,强化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支撑。

   审议询问:以问题导向凝聚环保工作合力

  201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这是国家层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赋予了各级人大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监督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与省政府进行了深入的沟通。2016年7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听取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为此,省人大环资委事先精心组织了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报告,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在肯定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客观分析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包括实行更为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污染防治的科技创新、加大环保领域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使环保工作成为全省人民关注的焦点。同期,省政府积极部署,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每年年底前都要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共同推动下,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在江苏迅速落地。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江苏是全国首批落实这一规定的省份之一。

  201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会上,9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1位省人大代表直击热点难点,先后提问:刘广忠委员关心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后的整改落实情况;周琪委员问如何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强化跟踪追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龙萍委员问如何加大调整力度,以产业结构优化带动环境质量改善;顾汉萍委员问如何加强隐患治理、确保长江饮用水安全;省人大代表陈雯问的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能否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委员代表们有备而来,得益于省人大常委会事前组织的专题调研,让大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到会应询的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一一作答,直面问题不回避,敢于担当破难题,作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复。省政府分管领导到会报告工作,全程参加询问活动,虚心听取意见,表示要以专题询问为契机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环保质量根本好转。整个询问过程互动热烈,达到了预期效果。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每年还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安排1-2项相关议题开展专项工作审议,集思广益,把脉问诊,为建设美丽江苏献计献策。2013年、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着力推动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创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省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在充分肯定全省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同时,指出了一些地区存在的土地利用粗放和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就改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2016年11月,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省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审判机关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支持。省和部分市、县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执法检查: 以钉钉子精神助力污染防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地见效、发挥作用,需要有力的执行和有效的监督。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把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检查工作机制,创新检查方式,提升监督效能,推动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

  长江是江苏人民的母亲河,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所系。前几年随着沿江开发的快速推进,长江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开展检查的同时,委托南京、无锡、常州、南通和镇江五市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总结了我省长江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查找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顿意见和要求,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省政府迅速行动,对沿江开发作出新的部署,制定了《沿江地区转型升级五年推进规划》,下发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加快了推进沿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省有关部门组织了沿江八市环保专项执法行动,查处违法案件6120件,涉及处罚金额2.5亿元。沿江地区还开展了长江水环境联防联治,推行上下游水质目标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长江江苏段水污染状况得到有效好转。

  “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但一个时期太湖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蓝藻爆发牵动了全省人民的心。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建立了最严格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制度。《条例》落实情况如何?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分别带队赴沿太湖地区各有关市县,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不但规格高、阵容强,而且还成立了暗访组,兵分两路,分头进行。暗访组在检查中发现,流域内还存在污水直排和偷排等一些突出问题,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作了如实反映。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切实整改,推动了太湖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使依法治太、铁腕治污落到实处。

   建议督办: 以切实行动回应人民关切

  生态环境好不好,问题出在哪里,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最有发言权。本届以来,省人大代表通过联系群众,共提出关于环境资源方面的代表议案7件、建议211件,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关切。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一定数量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确定为督办的重点,由常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督办。在督办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推动问题解决,使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成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行动。

  2013年、2014年,雾霾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省人大代表在省人代会上连续提出了“关于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的建议”和“加大治理力度、减少雾霾天气、恢复蓝天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相关建议列为重要督办项目,张艳副主任牵头督办,不仅推动政府综合施策,加大了雾霾治理力度,而且加快了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进程。

  前几年,农作物秸秆无序焚烧污染大气环境屡禁不止,深层次原因在于综合利用措施不到位。2015年,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议”,刘永忠副主任牵头督办。在省人大的推动下,省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终结了农作物秸秆无序焚烧,促进了生物质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随着沿海开发的推进,给沿海环境保护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2016年,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近海环境保护的建议”,史和平常务副主任牵头督办,召集省和有关市政府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商讨对策,强调要积极推进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力度,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在新一轮沿海开发中保护好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有关工作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省十三次党代会以后,省委省政府着眼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1+3”重点功能区战略。2017年,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推进江苏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的建议”和“关于推进宿迁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由史和平、公丕祥副主任分别牵头督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思路对策,探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的新路子。针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邢春宁副主任带队进行了重点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同时规范垃圾处理机制,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江苏,是“两聚一高”的重要任务,是“强富美高”的题中之义。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新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将在省委领导下,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职,不负重托,与“一府两院”和全省人民一道,在新的起点上谱写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