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形象“熊大”遭侵权 权利人起诉销售商获赔偿

10.07.2015  18:36

  中新网南京7月10日电 (胡兴瑞 杨颜慈)百货商店在其店内销售印有“光头强”、“熊大”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保龄球玩具,却被权利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7月10日,记者获悉,经江苏省太仓法院一审调解,最终被告百货商店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可谓家喻户晓,社会知名度高,该动画片及片中的角色也先后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与其合作的公司在服装、玩具、图书等商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2014年九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江苏省太仓市内某百货商店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印有“熊大”美术作品形象的保龄球商品,该百货商店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发行权的侵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百货商店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本案法官认为,生产商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美术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超市、百货商店等作为销售部门,虽不直接生产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产品,但如果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侵权产品,仍然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害。

  本案中,“光头强”、“熊大”等形象社会知名度很高,生产商为提高自己产品的销量,往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等形象,销售商为避免侵权诉讼,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进货渠道,注意审查供货商的授权资质,并注意保存相关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完)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