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建议:加盟店卖预付卡,总部应担连带责任

27.04.2016  09:33

  

  目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部门意见。

  “近年来出现跑路事件的门店,不乏品牌加盟连锁店。”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认为,加盟商打着特许人的旗号,通常会大量发售预付卡,很多消费者正是看中了品牌,才会放心充值。一旦出现商家携款潜逃或者经营不善而关门,持卡的消费者却无法去其他加盟店消费,总部对此不闻不问,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这意味着,除非总部在原先的合同中就明确了对加盟店违约的赔偿责任。否则,一旦加盟店出现违约,总部并不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童天武认为,品牌总部是商标的使用人,但连锁经营总部对加盟商没加以有效内控监管,未对商品或服务负责。只有对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倒逼管理者更好规范加盟店。记者芦艳

编辑: 吴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