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宝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17.02.2016  10:38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难题的关键举措,对于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宝应县着眼于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繁荣,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引擎,狠抓工作推进,强化政策扶持,突出机制创新,引导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展所长、共同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目前,宝应县已注册登记家庭农场154个、经营面积3.47万亩,2个家庭农场荣获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拥有各类种养大户1910家、经营土地面积22.79万亩;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95家,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表彰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拥有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70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2家,总数位居全市第一,全省领先。

一、制约宝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

总体上看,目前宝应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仍然处于初始阶段,一些制约因素还较为突出:

一是推进规模经营难度加大 。部分农民恋土情结较重,害怕失地失权,对整村整组流转土地存在抗拒心理,土地碎片化现象明显。有的地方对土地流转监管不够,影响了承包人积极性或侵害农民利益,给规模经营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是体制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有品牌、有影响的企业。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管理松散,甚至名不符实,存在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具有高水准、示范带动好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仍然偏少。特别是各经营主体之间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仍处于各自为战、无序竞争的初级阶段。

三是保障服务体系亟须完善 。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比较效益低,缺乏有效抵押物,加之缺乏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担保难、融资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必要的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等也较难获得。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举措

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顶层设计、分类指导、示范引领、落实政策等重要环节,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坚持规划引领。 一是明确扶持重点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重点扶持职业农民、返乡农民工以及大学生等“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这类主体的成长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从经济效益角度看,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这类经营主体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对农户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明显。从社会效益角度看,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组建能够吸纳零散农户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政策扶持。 二是把握培育方向 。随着耕种收等产前、产中利润逐步趋于饱和,发展加工、流通等产后环节,延伸产业链条,拓展利润空间正成为今后经营主体转型提升的重要途径。对此,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用家庭经营方式,主要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资采购、农资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主要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方式,主要是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 三是注重示范引导 。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发展基础较好、提升发展要求强烈、经验具有可复制性的主体,积极引导,靠前指导,帮助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批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2、实施分类指导。 一是发挥家庭农场生产优势,将其打造成粮食等规模生产的主体 。在概念上,要准确界定家庭农场,即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村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主要生产环节靠自有农业装备完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分类上,可以是粮食家庭农场,也可以是蔬菜、园艺、畜禽、水产等相结合的种养家庭农场,同时可以借鉴外地经验,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旅游农业的家庭农场。在规模上,为保障粮食安全,实现经济与生态效益“最优化”,家庭农场侧重发展粮食种植业,规模在100—300亩左右。在管理上,全面推进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动态调整完善全县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二是发挥合作社服务优势,提高规范化发展水平 。对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的合作社,引导其积极改组,依法走向规范;对具有较强实力、运行比较规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引导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注重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市场销售等产业链条,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向深加工农产品发展。同时,发挥农口部门自身优势和资源条件,依法依规牵头兴办合作社。 三是发挥农业龙头企业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增强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瞄准央企、上市公司、食品百强企业,在有机食品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食品加工园区等方面,积极寻求合资合作。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力度,采取订单生产、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实现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多方共赢。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既要巩固传统销售阵地,更要扶持以网络销售为主体的新型流通业态发展。

3、完善土地政策。 一是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省委、省政府“一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安排,积极稳妥试点,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土地确权任务,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奠定基础。 二是加快土地有序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托县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加大土地流转组织力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互惠互利。 三是加快破解用地瓶颈制约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兴建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坚持挖掘存量,充分利用村庄内闲置地、节约的建设用地或复垦的土地,建设农机库、仓储设施等。结合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及早规划、预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

4、突出政策保障。 一是优化财政支农结构 。对上级已明确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实施的涉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申报,并逐年加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涉农项目比例。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减少简单地直接补贴,灵活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承担项目等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放大效应,撬动社会资金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将其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等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农机具、厂房、汽车等纳入抵(质)押范围。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业经济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建立常态化银农对接工作机制,注重收集掌握经营主体基础数据,每年提出金融重点支持名录。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采取在现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提升一批、农技人员中引进一批、涉农大中专毕业生中引导一批、现有青壮年劳动者中培训一批等“四个一批”的方法,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组织外出学习等形式,不断提升新型农业人才的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  袁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