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的研究

30.09.2015  12:39

      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做到执法不留“死角”,履行好职责,搞好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正的粮食流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全新课题。现就目前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粮食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粮食流通法规制度是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管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法规制度本身的缺陷,影响了执行的效果。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这无疑是给无证个体粮贩钻了空子,也就是间接的给这部分人开了“绿灯”。持有50吨以下营业执照的粮食收购人员,实际情况是年收购量远远超过50吨,甚至是好几倍,突破收购界限,与持有收购证一样大规模收购粮食。这部分人员以“游击战士”的身份存在,边收边走,故很难约束。他们每年只要向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就可凭一纸收据为其“保驾护航”,在本区域范围内畅通无阻。 

    (二)收购者经营种类和守法意识均参差不齐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经营主体多元化也同时出现,分别有国有粮企、民营加工、个体收购、持照收购等,种类繁杂,在很多群众意识中形成粮食“放开无人管”的意识,同时,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一些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认知度不高,不习惯,甚至抵触,而且粮食部门依法管理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工作处于被动。从而呈现出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等动态性特征,给市场执法监管带来了不少压力;另外,行政执法软硬件条件上存在明显不足,必要的经费、设备等不能完全到位,向政府争取落实难度很大,致使一些执法活动往往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导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三)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的职能,可以说是执法内容多、任务繁重复杂。但现有的执法力量却显得过于薄弱。仪征有粮食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仅有12人,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仅有2人,执法力量十分薄弱。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粮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各部门监管的界线上还存在着模糊交叉的盲区。按照《条例》规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由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负责。这种多部门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弊端:粮食流通是一个连贯的整体,环环相扣,相互交叉,稍不注意就易损害经营者的利益。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知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联合执法的次数少之又少,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法律威慑。

      二、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对策 

    (一)严把入市门槛,防止流通渠道过于混乱。从源头把关,严禁没有资金筹措能力、没有硬件设施或者不符合规定、没有检化验能力的不合格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以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进行修改,取消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50吨最低量指标,建议参考只要以营利为目的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将无证收购粮食的处罚权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虽粮食市场已放开,但粮食工作者要加强修养,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旧观念,树立起大粮食、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懂法和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 

    (三)做好为民服务和宣传好粮食法规政策工作。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是我们粮食部门的宗旨,服务对象是农民、是消费者。我们要提高服务能力,坚持重心下移,强化问题意识,真心实意帮助基层排忧解难。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社区、农村掌握实情,倾听民声,关心群众,了解农民是否存在卖粮难,粮食企业是否向售粮农民打白条,种粮农民是否实现了增产增收等等,形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加大粮食宣传力度,增强粮食执法社会影响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执法,严格执法。做好向执法对象宣传粮食工作,使售粮农民明白自己应该享受哪些权利,使粮食经营者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允许做,是十分必要的,使执法对象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支持执法,借以增强粮食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四)增加粮食执法力量,多做组织培训粮食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经验。现有粮食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人员偏少,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各项工作造成执法效率偏低。再有开展粮食监督检查人员,要有与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应熟悉粮食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限的时间比较晚,对执法程序不熟悉,既要依法管粮,又怕执法违法,这些都制约了粮食工作人员的执法难度。建议上级定期举办粮食执法培训班,加强粮食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提升业务水平。 

    (五)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条例》规定很多案件是需要多部门共同来完成的,这就需要部门之间加强相互协调、沟通和配合。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主动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重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粮食执法,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的“缺位”、“错位”、“越位”。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效能,形成联合监管合力,切实履行对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   

      总之,要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规范粮食收购者经营行为,必须从源头上着手,认真核查粮食收购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其次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培训,积极引导广大经营者和群众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政策,使粮食收购者及时了解粮食市场行情和粮食收购管理政策。并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重点巡查制,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及日常巡查力度,同时与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齐心协力,联合打击无照、超范围经营等扰乱收购市场秩序行为以及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收购市场井然有序,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让粮食流通市场更好、更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