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政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

19.01.2015  10: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建〔2015〕2号

  近年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检查情况看,还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预算执行不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双提升”行动计划,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结余,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资金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各项基金的征收和计提工作,要按照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计提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要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建立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的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建设性投入,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合效益,保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并因此引起项目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应按原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调整后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备案。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以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超范围、超预算拨付资金和以其他方式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套取和转移项目资金。

   二、严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会计核算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核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岗位、加强财务内控岗位设置、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资金应建立专账,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要建立健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项目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预算执行,严格监理制度,控制项目成本支出。对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不符合项目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以及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等,不得支付。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通过验收前,必须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95号)文件规定处理节余资金,根据规定应上缴的,需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三、严格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治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依法、合理、及时筹集、统筹使用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充分调动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审计、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使用管理不到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