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检察院办理该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8.01.2015  19:12

  2015年1月27日下午,洪泽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开庭审理。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了解,2012年,被告人陆某在洪泽县开设洪泽盛鸿纺织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该公司先后拖欠12名工人工资65000余元。在未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4月起开始变卖、转移公司财产,随后离开洪泽,被拖欠工资的12名工人开始上访维权。当月,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告人陆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3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劳动者报酬,但被告人陆某仍未按期支付,2014年7月29日,洪泽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为确保案件质量,让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依法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该院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4年12月30日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眼看到了岁末年关,为让职工早日拿回劳动报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年,该案公诉人及时与陆某沟通交流,让其认清自己的行为,分析触犯法律的利害关系,最终陆某于2015年1月4日,支付了拖欠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 

  虽然该案的职工拿回了劳动报酬,但是该院并没有就此止步。在经过院领导同意后,该案公诉人主动联系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该局联系该县园区企业职工代表、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计6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并邀请10余名该县人大代表参加庭审评议。 

  “被告人陆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陆某当庭认罪。 

  该县法院完全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公诉意见,当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