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出台办案流程监控工作办法 强化对司法办案的过程控制

18.08.2015  10:10

  为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不规范司法行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近日泰州市院出台了《泰州市检察机关办案流程监控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明确了监控内容和方法。《办法》涵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法律文书使用、制作,办案期限遵守、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强制措施适用、法律监督职责履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适用等九个方面的流程监控内容,并对每个方面的监控内容详细列举了可能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情形,方便对照检查,增强流程监控的可操作性。同时,《办法》规定流程监控工作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结合司法办案现场督查开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情形,采取口头提示方式通知案件承办人纠正,并在系统内记录;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情形,以《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的方式向办案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抄送其分管检察长;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办案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抄送其分管检察长,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对于流程监控意见,检察官及办案部门应立即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案管部门。检察官对流程监控通知有异议的,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案管部门提出申辩。案管部门复核后不采纳检察官申辩的,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明确了监控主体。《办法》规定,案管部门是办案流程监控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本院办案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市院案管部门负责对基层院办案流程监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在案管部门设立2-3名案件流程管理员,分工负责对办案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流程监控工作;在各办案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设立1名兼职案件流程管理员,对内负责本部门(本办案组)流程监控工作,发现并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纠正问题,对外负责与案管部门案件流程管理员沟通联络,协助提供流程监控所需的信息,并及时向案管部门反馈本办案部门(本办案组)意见等。为保障流程监控工作的开展,《办法》还规定担任案件流程管理员应当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并为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配置相应的流程监控权限。 

  三、明确了监控要求。《办法》规定,案管部门及办案部门的流程管理员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记录每日流程监控的案件、发现的问题、督促纠正的方式、检察官核查、纠正情况等内容;要求办案部门流程管理员每周向案管部门对口负责的流程管理员反馈流程监控情况;强调案管部门流程管理员与办案部门流程管理员应保持正常工作联系,形成监管合力,对发出的流程监控意见及时督促提醒办案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回复,确保违法违规等不规范司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四、明确了监控结果的运用。《办法》规定案管部门每季度依据流程监控日志、流程监控通知等,对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制作《案件流程监控情况通报》印发办案部门,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改进和加强办案工作。对于流程监控情况应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对其个人办案质量评价依据之一。同时规定,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案管部门流程监控意见逾期未回复或者未纠正的,案管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向检察长报告;因逾期未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案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