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钱,是他偷的吗

28.10.2015  09:59

  

  发现案件疑点后,我迅速向分管检察长、公诉科科长进行了汇报。然而证据变化带来的激烈争论远远出乎我的预料。

  晚上,公诉科会议室灯火通明,分管检察长、公诉科科长出席案件讨论会。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还请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参与讨论。

  “周某曾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还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以说是个屡教不改的盗窃惯犯。”公安侦查人员率先发言,“不能因为证据上一点小瑕疵,就小题大做,这样会放纵犯罪分子,使他更加猖狂。

  公安侦查人员的观点得到公诉科不少同志的认同。他们认为周某反侦查经验丰富,说话的可信度不高;而刘某是一个普通市民,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应该采信刘某的证言,认定周某构成盗窃罪,并提起公诉。

  但另外一些干警则认为本案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仅仅因为周某有过盗窃的前科,就推测他此次供词不实。如果不能排除包内的钱是由刘某自行放入包内这一可能,本案就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提起公诉。

  案件讨论持续了好几个小时,干警们还是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其实,案件查到这里,我很清楚,按照《刑法》的证据证明标准,本案的证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周某将7070元现金自抽屉中窃出,并放入包中的直接证据;二是刘某的独自拉开挎包拉链的行为,使得刘某为使周某入罪而主动将钱放入包内的情况,成为一种可能,且无法通过证据予以排除。

  虽然从内心来说,我个人认为业主刘某的证言在可信度上远大于周某的辩解。但是,我们确实无法通过证据来排除周某辩解,也就是本案的证据并不能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刑事司法并非儿戏,不能凭着自己主观来判断,一切要凭证据说话。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又不能证明有罪的情况下,检察官应该站在保护人权的角度,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

  最终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我们对周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向周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周某不停表示感谢,但我从他的眼中却看不到一丝一毫的悔意。我很清楚,这个案件的完结,很可能就是他下一次作案的开始。

  但是我并不后悔我的决定。表面来看,我坚持的不起诉决定可能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分子;但是,疑罪从无是法律人必须秉持的原则。

  (作者倪金鼎系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