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挺公益诉讼 允许私益搭车

08.01.2015  10:50

  最高法昨发布环保诉讼司法解释亮点纷呈

  力挺公益诉讼 允许私益搭车

  

  

  新华报业网讯 昨天,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此前,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界定主体;去年12月30日,全国赔付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审结……

  环境公益诉讼意义重大,但是在推进过程中确也存在不少制肘。环境公益诉讼,如何从“标本”“新闻”走向“新常态”?探路过程还在延续。

  司法支持有重大突破

  昨起施行的《解释》,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不少突破。《解释》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没有做限定,也就是说环保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与之相对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跨行政区划管辖,这将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我感觉比较强烈的是,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解释说,《解释》第9条明确,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这在其他民事案件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不告不理。

  允许“私益诉讼搭公益诉讼便车”。刘建功举例说,如危废污染河道,同时还毒死了鱼,那么,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可以同时要求其赔偿人家死鱼的损失。“《解释》还强调,优先保护私人利益,假设企业所有财产不足以赔偿所有损失,那么要先赔偿个人损失,这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