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坠楼”还是跳楼,需要澄清

18.06.2015  15:45

  昨日,一则消息引发公众关注:山东德州市人大方面宣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撤销黄金忠德州市副市长职务。在“打虎除蝇”眼球效应边际递减的当下,一个副厅级干部被撤职,本无太大新闻价值。可就因“黄金忠”这个名字加载的丰富联想,引发网民强势围观。

  黄金忠最早被媒体密集聚焦,是今年4月28日,德州新闻网刊发通告称,4月26日上午,黄金忠在行政中心综合楼10楼走廊跌入9楼天井平台摔伤。一时间,无论是“10楼跌入9楼”的蹊跷情境,还是官方通告中高楼跌落的定性,都引发舆论各种猜疑。

  猜疑声中流传最广的还属“跳楼说”。事发后,很多网民客串起网络福尔摩斯,基于涉事政府大楼楼体特征、现实场景等,揣测黄金忠失足跌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认为他或系跳楼“姿势不对”致自杀未遂。而5月21日德州市人大发布公告,确认黄金忠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还有如今他的被撤职,似乎也为“跳楼说”找到了契合经验化判断的理由——畏罪自杀。

  但对此传言,当地官方在通报中并未证实或辟谣,也未曾提及“坠楼原因”。其信息发布节奏和坊间传言发酵,也形成了某种脱节:在许多人看来,“跌落摔伤”的定性是在玩文字游戏,有隐瞒“黄金忠涉腐”的真相之嫌,而当地的不正面回应,也是掩饰姿态的延续。

  平心而论,“坠楼”和“跳楼”在词性语义上确有差异:“跳楼”往往强调了动机上的故意而为性质;相较之下,“坠楼”或“跌落”似乎侧重于突出其意外性。但如果因官方通报用“跌落”就质疑其掩耳盗铃,未免有失偏颇:“跌落”是个中性词,它不等于失足坠下的过程认定。正因如此,在未确认当事人系自杀前,为谨慎起见,地方政府将官员从高楼落下通报为“跌落”也是惯例。至于其主观动机,还需遵循案件侦查程序,相关部门在侦办取证基础上去还原。

  从技术性侦查角度看,断言黄金忠是否系“畏罪”需要过程。但就公众知情诉求而言,他的“坠楼”跟被查之间到底有无关系,又是舆论关切的内容。而当地政府有责任就黄金忠坠楼是否为跳楼、动机如何等予以澄清:这无关对悲剧当事人的不尊重,而是对“涉公共利益案件应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原则的重申。毕竟,黄金忠当时身份还是当地主政官员之一,当地官方跌落摔伤说又激起“背书”猜疑。

  实质上,国务院曾数次明确,各地方、部门要建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政府负责人要主动接受在线访谈,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和社会热点事件不失声、不缺位。这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清单的廓清。

  副市长坠楼对于德州当地,也是突发和社会热点事件:当地也理应启动舆情应对应急机制,及时披露最新信息、事态进展等。

  所以说,副市长坠楼到底是怎么回事、出于什么原因,当地官方必须尽快给出权威解释,没理由回避,这其实也关乎当地对待腐败、违法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午夜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