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六项制度”推进城建工程廉政建设

10.03.2015  10:30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扬州市制定了加强工程廉政建设“六项制度”,全力保障城建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廉洁运行。


  一是实行项目报备制度。城建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将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时间、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等项目基本情况,及时报建设单位纪检监察员备案。二是严格实行双合同制度。城建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三是建立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党支部对项目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驻工地代表进行廉政谈话。城建项目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施工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要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四是完善工地廉政公示制度。各城建项目要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廉政公示栏,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廉政责任、廉政承诺、质量责任人以及工程计量情况等进行公示。五是健全述职述廉制度。每项城建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党支部须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驻工地代表进行述职述廉。六是推行工程廉政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党支部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驻工地代表述职述廉报告的同时,还要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工程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奖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