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探索制定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30.03.2017  17:51


  为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认真解决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的问题,切实做好驻局纪检组“三转”后的责任承接工作,省工商局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探索制定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依纪依规、纪挺法前、教育在先、预警在前的原则,主要采取谈心、谈话、函询、诫勉以及其他党内政治生活工作方式,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办法》对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均作了明确,同时还设计了11种制式表格文书,规范了谈心、谈话、函询、诫勉的实施程序,严明了谈心、谈话、函询、诫勉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实施部门、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