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能“任性” 年息超24%不受保护

27.02.2016  09:13

  近年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P2P网贷、企业向个人直接融资等形式层出不穷,年利40%、50%的高额利率也并不鲜见。一些人往往被高额利息冲昏了头脑,忽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去争当债主。市民陈先生手中就握有一张年息达到令人咋舌的120%的欠条,却迟迟要不回借出的款项及利息。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这起过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提醒市民24%年息以下区域方为“司法保护区”。

  饭店老板

  借50万给朋友,约定月息10%

  陈先生经营饭店生意多年,手头有些积蓄。因为饭店日常开销较大,他手里总会留有部分流动资金。经朋友介绍,陈先生认识了开公司的蔡某,两人平时来往较多,关系还算不错。2年多前,蔡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周转,蔡某就以公司名义向陈先生借钱。因需要的数目较大,当年3月30日,陈先生和蔡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陈先生出借给公司50万元,借款期限为3月30日至4月29日,月息10%。

  签订合同后,陈先生很爽快地将这笔钱汇到了蔡某公司财务的银行卡上。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借钱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而陈先生也碍于情面,没有着急找蔡某催讨借款。这一拖就是两年多,到2015年,经几次讨债未果,陈先生有些坐不住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涉案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借钱不还的公司辩称,这5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当初是陈先生拿出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的。对此说法,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陈先生也予以否认。

  法院判决

  10%月息过高,只认24%年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陈先生已经依约将50万元出借给公司,现在还款期限届满,但该公司未偿还借款,所以陈先生有权利要求公司偿还借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陈先生与该公司《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0%,显然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及按照年息24%自2013年3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24万元。

  特别提醒

  民间借贷要注意“两线三区

  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划出了利率的“两线三区”,即24%年息这根线以下的区间为“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将被法院认可;36%年息这根线以上的区间为“无效区”,超过36%的利息将不被法院认可,如果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了超过36%年息的利息,他亦可以通过起诉讨回这部分利息;24%-36%这一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也不会帮助讨回的。

  民间非法高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广大老百姓切勿贪图高利息而忽视其背后隐藏的风险。通讯员吕曼许颖 记者冒群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