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彰显了哪些儿童保护视角

13.08.2015  13:29

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国家基本法律,刑法在保障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方面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其中针对儿童的犯罪近年来尤其受到社会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刚刚结束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此次修改虽然未涉及嫖宿幼女罪,但在儿童保护方面也有一些突破性的进展。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和原则,从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视角,该修正案做出了以下修改:

修改了原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改为“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了猥亵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使猥亵男性入刑,特别是为原罪名中未涵盖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男性被侵害提供了刑法保护。

修改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原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仍应入罪。这样修改加强了对收买拐卖人口的震慑力度,有利于打击买方市场。

对第260条“虐待罪”的修改,在原来的“告诉才处理”后加上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这样一改,如果被害人是儿童等弱势群体,那么对于原本属于自诉案件的虐待罪,检察机关启动公诉就成为可能,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另外,在该条后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扩大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仅局限在家庭成员之间,使发生在福利院、医疗看护机构等场合的虐待得以入罪。此外规定了对实施虐待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儿童是虐待罪的主要受害群体,这一罪名的修改,对于推动我国儿童保护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在高度认可此次刑法修正案推动儿童保护工作作用的同时,刑法中进一步体现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特别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

建议取消“ 嫖宿幼女罪”

从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视角出发,关键是该罪名淡化消解了这一行为乃是成人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本质,为被害幼女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极易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甚至多次伤害;而且其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而非“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说明刑法对“风化”的保护优先于对儿童的保护,不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非歧视”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随着政府对儿童保护的政策支持不断强化,取消这一罪名的时机已经成熟。

建议取消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性别歧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公约》里的“儿童”,指的是不分性别的所有未满18周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界定也是未满18周岁的人。

刑法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虽然在此次修正案中将猥亵罪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以前不曾包括的已满14岁的男性,但强奸罪在保护儿童方面的适用仅限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形。而对于男性特别是男童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只能用猥亵罪定罪,刑罚力度远远低于强奸罪。这种性别歧视与《儿童权利公约》不符,也落后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男童免受性侵害的保护。

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保护

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国语境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不难看出,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都是将儿童保护简单地列在妇女保护之后,  虽然有时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从刑法立法的体例设计上,保护儿童似乎变成了保护妇女的附庸。而且在刑法中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使用“卖淫”“嫖宿”等用语也不符合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

实际上,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性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尤甚,刑法中应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在刑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类别下增设一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总括性罪名,并在其下纳入主要的具体罪名,如强制与幼童性交罪,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持有、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罪,等等。

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得到全面落实,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忽视和剥削,特别是性剥削和性侵害,让我们的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远离各种罪行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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