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计算不能错 邗江检察监督维护在押人员权益

02.04.2016  12:03

   

  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的监督下,法院对扬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某的判决执行刑期作出了更正的裁定。  

  刘某,汉族,初中文化,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轻伤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2016年3月16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书显示的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判决书下发后,该院公诉科及时进行审查,发现刘某的刑期少计算一天,遂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经审查后,对刘某的判决刑期进行了更正,裁定其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并向其送达了刑事裁定书,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