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未提捕未移诉案件?淮阴检察纠正公安18项不当执法

25.10.2016  18:07

  “陈某开设赌场案中有4份辨认笔录无见证人,1份辨认笔录无侦查人员,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253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该制作辨认笔录,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郭明璐对侦查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该院今年集中对2014年、2015年刑拘后未提捕未移诉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后,纠正了公安机关的18项不当执法行为,督促公安机关刑拘后取保候审继续侦查30件32人。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洪斌表示:为了加强刑拘后不捕、不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杜绝久侦未结现象,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我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刑拘未提捕未移诉案件检察监督实施办法》,制作了《刑拘未提捕未移诉案件登记表》,建立了检察机关对刑拘未提捕未移诉案件进行监督的长效机制。

  专项监督活动中,淮阴区检察院聚焦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应撤未撤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重点关注公安机关对无管辖权案件进行立案、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将不达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将已过追诉期案件进行追诉等案件,采取“逐案监督、一案一表”的方式审慎审查,杜绝出现久侦不结的“悬空”案件,经该院监督,公安机关刑拘后释放撤案1件1人。

  淮阴区检察院还聚焦公安机关不当执法的案件,纠正其违法行为,严重违法的进行书面监督,情节较轻的予以口头纠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对17件案件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回复将对刑拘未提捕未移诉案件进行“回头看”,对不严格、不规范执法、不当执法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拿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王赛 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