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冤假错案作用独特

20.03.2015  10:34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刑事执行检察发现和纠防冤假错案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对于进一步从刑事执行检察各工作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现就《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以及《指导意见》的正确理解与深入贯彻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出台背景

  《指导意见》的制定和下发,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纠防冤假错案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这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纠防冤假错案强烈关注和充满期待。2009年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刑事在押人员人权状况的关注度之高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被写入修改后刑诉法,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势下,《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维护和尊重在押人员正当权益,突出法律监督职责,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张飚精神”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启示和鼓舞。近几年来发现和纠正的、产生较大影响的多起冤假错案,如张高平、张辉叔侄涉嫌强奸致人死亡案等,以张飚为代表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做了大量工作,极大地激发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信心。《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防冤假错案的职业责任的宣示。

  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独特职能优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基于派驻刑事执行场所的工作特点,刑事执行检察可以“零距离”接触被刑事执行人员,有机会发现被刑事执行人员冤假错案的蛛丝马迹;刑事执行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方方面面,有利于随时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直接办理发生在非刑事执行中的刑事案件,具有中立属性,有利于全面、客观、及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对以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也是进一步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独特职能优势的内在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的应尽职责。通过学习和贯彻上述两个文件,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特点,发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独特作用,把中央精神和《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到刑事执行检察各个工作环节。

  突出特点

  与以往规定相比,《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措施明确,操作性较强。《指导意见》从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框架和原则出发,结合《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在原则性、整体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监督职能和措施细化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涉及到纠防冤假错案的具体环节,措施规定较为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内容全面,全程覆盖。《指导意见》结合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刑罚的执行、强制医疗执行以及刑事执行检察厅更名和职责扩展,要求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监督职能。此外,还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强制医疗人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最大程度、最大范围地有效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指导意见》紧紧抓住在押人员入、出看守所这个“要害点”,将监督的视野聚焦在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重点关口”。提出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畅通渠道,发现异常。《指导意见》强调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指导意见》抓住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这个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关键环节,特别是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提出要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发现和纠防冤假错案。

  严格问责,创新制度。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标准,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指导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遏制乃至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要内容与理解

  《指导意见》包括引言和六个部分,共有14条规定。引言部分为《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六个部分是:发挥职能优势,增强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责任担当;结合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认真做好防止冤假错案工作;结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建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责任追究机制。14条具体内容主要是从看守所检察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身份核实、久押不决案件、所外提解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监狱检察、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防止纠正冤假错案的形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结合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认真做好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采取三项措施:1.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2.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3.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二是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三是注意调查了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四是加强对看守所外提解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检查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五是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结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针对近年来在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中屡次发现的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强调,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二是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处理。三是加强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本着方便投诉、及时处理、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并贯彻三个方面的思想:一是启发维权的思想。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在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二是畅通投诉途径的思想。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认真监督监管场所及时转交处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三是追求及时公正处理投诉结果的思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指导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办案,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强调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院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于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有关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有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应当向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督促其下级院相应部门及时办理。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责任,建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问责制。为增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切实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次严格意义上明确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贯彻落实

  充分认识《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反腐败的新形势下,为在刑事执行检察各工作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作出的重要举措,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要求和指导,对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把握《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任务。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其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把握其内容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其提出的各项任务,真正做到吃透精神,把握要求,精通业务。

  重在执行和落实。再好的制度规定,如果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等于一纸空文;而没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检察人员,制度的落实就成了空话。这就要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使命。同时,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和人才培养锻炼成长机制,健全相应机构,增配相应人员,加强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全方位提高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力度。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副厅级检察员、正处级助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