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的房,儿子儿媳离婚如何分割?

03.01.2016  20:18

  新华报业网讯(通讯员  润萱 记者  万凌云)夫妻一方父母支援60万元购房款,购买了镇江市区的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该房产能不能分割,又如何分割?近日,镇江润州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由丈夫支付离婚妻子16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据法院方介绍,2006年12月,田红艳与李少安在一次偶遇中相识。原本就是邻居的两个人,在接下来的日常往来中,逐步熟悉并互生好感。2009年初,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此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开启了幸福生活模式。一年后,李少安与镇江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70万价格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镇江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在镇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可好景不长,2013年6月,两人婚后第三年便出现了危机,且矛盾逐步升级、不断激化。原本幸福的两口之间,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得不可开交,同时不可避免地波及了双方的家人。

  最后,田红艳搬回了自己父母家,也无心经营这个破碎的家庭。于是,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4年2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未予处理。同时,由于田红艳未提供证据证明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收入情况,法院未支持田红艳分割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收入。2015年3月,田红艳收集了证据,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的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房产的70万购房款中,首付款30万元由李少安的父亲出资,余款40万元由李少安贷款出资。在归还贷款过程中,李少安的父亲分四次归还了30万,剩余贷款均由李少安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在田红艳、李少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购房款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第三人李少安的父亲,但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被告李少安个人的赠与。因此,应认为该出资是对田红艳、李少安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考虑到该房屋大部分出资来源于李少安的父亲,同时结合田红艳、李少安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婚生子由李少安抚养等事实,法院确定房屋归李少安所有,由李少安支付田红艳16万元房屋折价款。(文中均为化名)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