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出租车停运损失 保险不赔为哪般?

31.08.2019  15:25

我市一辆出租车被一辆小轿车撞坏,小轿车负全责,相关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出租车驾驶员车辆维修费,其他停运损失不同意赔偿,由此引发一场诉讼。日前,靖江法院审结此案。

日前,市民张林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城区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出租车受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陈军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军的出租车维修了4天,期间停止营运。陈军提出,除车辆维修费2570元外,他在出租车停运期间,每日还需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租金106.6元,加上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近4800元,这些损失均应得到赔偿。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张林的小轿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陈军的车辆维修费2570元,但是,对于陈军主张的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

为此,陈军向靖江法院起诉肇事者张林及该保险公司。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还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靖江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驾驶员陈军车辆损失费2570元,其中2000元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额。因此,陈军的合理停运损失应根据被告肇事者张林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处理。该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据此,陈军的停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张林赔偿。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经营利润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多个因素,靖江法院酌情认定陈军的合理停运损失为400元/日,4天共计1600元。

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出租车驾驶员陈军交通事故赔偿款2570元,被告张林给付陈军停运损失1600元。

据了解,近年来,靖江法院已接到多起此类起诉案,对超出理赔限额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终都由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