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授权签一时?还是一世?

02.11.2015  19:44

              编者按 10月19日本周刊5版刊发《我们从英国出版业学到什么》一文,引发业内反响。文中提及“欧洲的版权签约一般是终身制,并还可延续至作者故后的70年……英国出版社签下作者的版权很多是长期版权,且纸质图书版权很少和数字版权分开授予……而我国出版单位与作者目前签的大多是3~5年的版权,且很多作者并不授予出版单位数字版权。”中西出版合同授权期限的差别如此之大,这引发了业界的思考和讨论。本版特邀两位学者就此问题进行研讨,以飨读者。

  □杜恩龙

  目前,我国图书出版合同授权期限一般是3到5年,时间较短,对未来权基本没有涉及,一个作者的作品可能同时在多家出版社出版,作者和出版社的关系较为松散,这种做法、习惯对作者、出版社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关于出版合同授权期限问题,笔者思考已久,约有十几年时间。这源于笔者在河北美术出版社工作期间曾负责出版社合同起草和审定工作,笔者读过一些国外的出版专业著作,对中西出版合同授权期限的巨大差别很是诧异。经过多年搜集资料,现撰文以飨业内同仁。

  国内合同现状

  期限过短、授权范围窄

  据调查,现在国内的出版合同授权期限一般为3到5年,很少有10年的。作者认为10年太长,在此期间出版物市场不知会发生什么变化,所以宁愿授权期限短一点,以便主动。

  3年的授权很要命,出版合同一般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就算这时作者已经交稿,出版社要马上安排制作,要排版、编辑、校对、设计、印刷、入库,一本书一般也要花费半年的时间,真正能够销售的时间,也就两年半,转眼就过。这么短的时间,有时一本书的真正价值往往还不为市场所知。等到其价值为市场所知后,版权已经到期,可能转到他人手中,出版社实际是很冤枉的。有不少书的制作时间甚至在一年以上,同理推断,出版社销售时间更短。5年授权、10年授权这种情况可能不太明显,但是出版社都是吃亏的。基于这样的情况,笔者建议出版合同的生效日期改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自作品正式出版之日起算。要么将制作日期加到合同授权期限中来,比如授权期限为3年半、4年等。这样做更公平合理。

  而在欧洲,据曾在英国斯特灵大学任教职的苏贵友说,将图书的完整权利授权或转让很普遍,且作者授权或转让给出版社的期限一般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或70年,也就是作品的保护期。这样的授权,出版社才敢对作者和作品进行大投入。在2014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举办的“2014国际数字出版论坛”上,笔者专门向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总监助理艾尔·博传德提问,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多长?艾尔说是永久的,也就是整个版权存续期。

  此外,完整授权包括报刊连载权、缩编权、摘编权、表演权、音乐改编权、影视改编权等附属权利,当然还包括国内较少涉及的“未来权”。通过报道,大家经常见到欧美出版合同约定一次购买作者几本书的版权,而作者手头可能一本稿件也没有。美国文坛新秀布伦纳·奥布里的青春爱情小说《任何代价》在网络火爆后,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花费12万美元购买她3本书的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叫“未来权”,当然也反映了出版公司对作者的信心。而国内出版机构还很少见到这种情况,网络原创文学网站的合同笔者曾经审阅过,大多将这些权利纳入出版者的购买名单。

  作者频繁“换主”

  出版社不敢“砸钱”

  如果授权期限过短,出版社就不会在一位作者身上花费太多的金钱去打造。如果是长期合同、完整授权,那么出版社感到未来收益大,对于看中的作者和作品就舍得花钱宣传,包括对作者、作品包装,广告,签售,书评,新闻发布会,读者座谈会等。欧美出版社大多如此。

  作者经常更换出版社,出版社知道作者是匆匆过客,不会在自家长留,根本不可能在作者身上投大量的钱。自己栽花,别人乘凉,这是傻子才干的事。如果作者固定一家出版社,出版社就会把作者当成自己人,作者的火爆就是出版社的财富,出版社会尽一切可能经营作者和其作品。

  笔者经常见到一些版权人士、律师写文章、发微博等,都在指导作者尽量减少授权,比如建议作者授权给出版社大陆简体字中文版权。这样的话出版社就不会花力气向国外出版机构推广,因为即使推广得以成功,出版社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是一种误导。

  笔者建议作者宁可在选择出版社方面多费些力气,授权期限也要长一些。

  这些年来数字出版风起云涌,数字版权收入也成为作者的一项重要收入。从现在数字版权的交易情况来看,因为单本书的数字版权收益很少,数字出版平台运营商一般不会向每一位作者单独取得授权,而是通过出版社打包购买,省钱省力。数字版权如果在作者手里,其实等于浪费,作者没有机会将自己的版权卖给平台运营商,作者也不知道究竟有哪些数字出版运营商会将他的作品数字化。从这一点来看,将数字版权转让、授予出版机构还是合适的。

  出版经纪人制度不健全

  出版社与作者间不信任

  在完整授权的形式下,出版社明知道出版纸本书是要赔钱的,还要干,就是期望通过转让其他权利而获得回报。在美国,作者要求预付版税1万美元,出版社就要考虑是否能够持平。如出版社销售部门估计可以卖出3000册精装书,建议定价为每本10美元,版税10%,则应付作者版税3000美元。出版社邻接权部门估计,纸皮书授权可收入预付金5000美元,图书俱乐部版权预付2000美元,设定按50%对半分,作者账户又增加3500美元,按估计这本书版税和邻接权收入仅有6500美元,经纪人要求预付1万美元就显得过高,这样出版社就得告诉经纪人,出版社对这本书感兴趣,但只能预付7500美元,经纪人说太低了,还可以还价。

  这样客观上使很多原本不能出版的图书,比如学术图书等小众图书也能出版,出版社通过向国外推销版权而获得收益,在填补亏空以后,还有剩余。在欧美,一般先出版精装书,单纯出版精装书,有时是要赔钱的,但是出版社通过转让平装书版权、俱乐部版权,不仅能够收回成本,而且还会有盈余。如兰登书屋出版凯瑟琳·温瑟的《流浪汉向东,流浪汉向西》,精装版只卖了3万套,但是转让平装版版权却赚到了50万美元。这样客观上使一些难以出版的好书也能得到出版。

  近些年来国内作者授权期限缩短,授权越来越少。这种情况反映了出版机构和作者之间的不信任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因为授权的限制,现在出版社拿到的数字版权仅仅占出版总量的10%左右,在数字出版方面出版社往往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不敢大干。

  当然,长期授权也会遇到问题,如发现授权的出版机构对图书推销不力,中途更换出版社也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授权期限长出版社不作为怎么办?如果出现出版社不作为现象,作者发现图书已经断档,通知出版社后出版社仍置之不理,在一定期限内版权自动回归作者。德国、美国、英国等国的出版法都有这样的条款。

  好在欧美的作者大都有出版经纪人,这些人是十分专业的,对出版机构和操作习惯了如指掌,授权不当的情况很少出现。我国的出版经纪人一直不成气候,都是作者亲自披挂上阵同出版社谈判,发生失误的几率较高。

  作者应从长远考虑

  “白头偕老”才是最佳选择

  出版单位应加强自律,及时付酬,不拖延,同时及时向作者公开账单,避免产生误解。在与作者谈判时,充分向作者说明完全授权的好处,并拿出一整套对作者稿件营销和对作者本人推广的方案,让作者信服,从而实现完整授权,包括“未来权”的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充分与作者沟通,尊重作者权益,不做伤害作者的事情。在这一点上,出版人周百义做得很好,郭敬明与长江文艺出版社的合作就很成功,关系很稳定。为了长期合作,周百义采取了很多措施,让郭敬明感到在长江文艺社发展是一个好的长期的选择。

  作者也要从长远考虑,不宜把版权授给多家出版单位。笔者建议作者慎重考察出版社,一旦选中就把所有权利给这家出版社。授权时不能考虑关系和情面,关键是看这家出版社是否适合出版自己的作品,营销能力如何,版权综合开发能力如何,这对作者自己也是有利的。白头偕老的夫妻关系才是福利双收的选择。

  (作者系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编辑出版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