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有的放矢 考核责任到人——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审计评定细则

14.01.2015  11:29

  “只有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办法,没有生态环境责任审计的具体评判标准和细则,那么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很难操作”。针对审计人员如此反映,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和深化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在出台《张家港市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后,今年1月初又出台了《张家港市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等次综合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使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有章可依,评定标准有章可循,不仅为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提供了切实可行,有的放矢的评定标准,而且也为进一步搞好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细则》中指出,生态环境责任审计等次综合评定细则由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指标逐一评定和综合打分组成,从而得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综合评定等次,并特别指出对严重破坏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发生恶性群体性环境纠纷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镇(区),其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等次一律认定为较差等次。评定结果将与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个人档案,并作为其所任职镇(区)评先创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细则》中明确,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指标及其评定细则涉及环境治理、资源节约、生态效益、资金投入、群众评价五个方面的十七项细化审计指标,并对各项细化指标的分解、计算方法、审计评价、数据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为生态环境责任审计评定提供了标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