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人大出台《办法》支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明确六方面

20.07.2016  20:35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接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由赣榆区检察院起草的《赣榆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正式文件,此举为保障和规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起到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6月份,赣榆区检察院积极向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建议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并作相关情况说明。6月20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赣榆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该《办法》共七章29条,重点从六个方面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检察监督职权和要求。《办法》规定,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辖区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包括区各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及时监督和行政复议、诉讼优先原则,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明确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办法》规定,监督范围包括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违法没收所得、非法没收财物;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非法暂扣或吊销执照;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未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等五个方面规定。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审查方式。《办法》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规定: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要求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办法》规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查处职务犯罪的方式依法予以监督。对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的;履职不及时,执法不到位,对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整改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司法和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办法》规定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网上权力运行、两法衔接等平台网上监督行政执法情况。积极推动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六是明确行政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或对法律监督工作推诿、阻挠的,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未书面回复区人民检察院,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孙成强   刘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