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13.05.2015  20: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审计工作,推动上级重大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审计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近日,新沂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原则,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努力实现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建立公共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加强对“三农”、社保、医疗等重点民生项目的审计,促进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市属国有公司财务、投融资情况,土地出让金、民政、扎口收费、人防基金等专项资(基)金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对社保、农业、扶贫及卫生等专项资金、企业补助资金每两年审计一次;对财政、建设、卫生、教育、民政、人社、交通等重点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审计对象任期届满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在审计报告约定时间内,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同时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政府专题研究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将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市审计局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加强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严肃整改问责,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保障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设置障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以及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进一步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组织、督查、编制、国资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会商、审计对象约谈、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逐步将重要决策实施、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等纳入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进一步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法稳步公开审计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审计规范化建设,提高审计专业化水平,加大审计教育培训力度,建设较高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郭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