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9.10.2014  14:01

  近日,高邮市审计局在对农村环境“五位一体”管护资金专项审计中提出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健康运行”的审计建议,引起高邮市政府重视,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全市实际情况,高邮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出台了《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资金来源及安排。农村环境“五位一体”长效管护资金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省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及该市配套的经费,按省相关通知要求和《高邮市2014年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市财政配套到乡镇(园区)的长效管护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由市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园区)人口、河塘数量、道路里程、垃圾转运、星级庄台数量等长效管护的工作量确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办法》规定了资金使用范围。市、乡镇(园区)两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村庄保洁、河渠管护、道路管护、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五位一体”长效管护,用于购买服务费、保洁装备费、垃圾池(桶)建设(购置)费、垃圾转运费、年度考核奖励和管理费用开支,实行专款专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办公室强化对各乡镇(园区)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考核,每年评出星级管护办、长效管护示范村、优秀管护员、优秀保洁员,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办法》提出了资金监督管理体系。市、乡镇(园区)两级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规定的支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年终,市财政局、审计局、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办公室对各乡镇(园区)的长效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看管护资金是否规范使用,镇级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对虚报项目、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镇级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安排到位的,将在下一年度相应核减其市级管护资金。(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