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开厂出事拒不执行赔偿 将钱转移“投资”放贷

14.03.2015  10:06

  中新江苏网徐州3月13日电(朱志庚 吴磊)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将存款拿出去高息放贷。3月13日,薛某、朱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薛某是铜山人,原是一家企业老板,2007年4月,因其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薛某被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薛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赔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然而,法院向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薛某却关掉了厂子,转移了财产,还玩起了失踪,一分钱也不愿意赔付,法院多次执行均未果。

  2008年,法院依法追加薛某妻子朱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薛某经营企业确实欠了不少钱,但家底还有一些,薛某曾经得到一笔数目不小的土地补偿款,朱某还曾经将自己的存款3万元高息放贷给他人,平时消费水平也不低。据此,法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具有部分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官多次找到二人,敦促其履行分期赔付义务,二人仍然置若罔闻。

  鉴于二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义务的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期间存在故意藏匿、转移财产的嫌疑,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二被执行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0月,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至此,二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了谅解,该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