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3天刑期引来当事人3个“没想到” 江苏盐城:认真梳理排查“减、假、暂”案件

08.01.2015  12:11

  “自从你们当面答复后,没有发现盐城市建设局原副局长、服刑人员孔某思想再有波动。”近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包耐兵一上班,就接到南京钟山地区检察院驻江宁监狱检察室来电。

  孔某于2007年被盐城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经盐城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4月,孔某向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戴飞寄来申诉材料,称省、市两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其刑期计算错误,未将其在陕西安康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和在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折抵刑期,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经调查,盐城市检察院监所部门查明:孔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5月3日在陕西安康火车站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陕西安康铁路看守所至5月5日,2007年5月6日被押回盐城。因工作衔接有误,未将异地羁押的材料附卷,致使盐城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判决刑期均少折抵了3天。盐城市检察院就判决中未将异地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错误,及时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0月23日,该省高级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更正孔某的刑期。

  12月3日,包耐兵一行赶到江宁监狱答复孔某,与他面对面沟通,耐心做好息诉工作。对孔某申诉提出的“在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的诉求,当面告知申诉理由依法不成立。经宣传释法,孔某表示理解。

  近两个小时的答复见面后,孔某连说3个“没想到”:“没想到你们检察院会来江宁监狱,没想到你们检察院对我的申诉会如此认真负责地复查,没想到你们检察院会监督法院改判,还我3天自由!

  据了解,2014年以来,盐城市检察院扎实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对2283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排查,认真查处“有钱人、有权人”违法减刑、假释问题,已立案查办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5件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