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新闻]拖欠农民工工资一跑了之?江苏基层检察监督助力农民工讨薪

03.01.2018  09:21

无锡锡山检方监督立案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张某等人。”日前,得知公安机关已对张某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派驻安镇检察室主任周肖波及时将情况告知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代表小陈。

  2017年12月初,安镇检察室检察干警在走访当地非公企业时,了解到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老总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逃匿。临近年关,眼看工资要泡汤,工人情绪比较激烈。

  得知该情况后,安镇检察室立即与当地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等召开巡回办公室会议,了解具体情况。根据人社所初步查明,该公司自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生产销售电动车1.5万余辆,销售款项均由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实际掌控,公司现有库存约300辆电动车及部分配件。经核实,该公司拖欠73名工人68万余元工资。事发后,人社所多次联系张某未果。

  根据了解的情况,安镇检察室兵分三路,积极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一是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材料;二是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通报情况,建议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发出责令支付通知,限期张某支付工人工资;三是与该院诉讼监督局联系,研究张某行为是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督促劳动监察大队积极履职。

  经研究,锡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该局按照程序及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对张某等人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对张某上网追逃,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2015年以来,锡山区检察院依托派驻检察室在当地人社所设立巡回办公室,定期交流信息,审查行政执法信息,督促人社部门及时履职。另外,加强检察室与该院刑检、民行部门的沟通,对涉嫌犯罪但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督促案件及时移交,加强对欠薪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

  据统计,2015年以来,该院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6件9人,涉及拖欠207名农民工工资203.8万元。派驻检察室跟踪监督,协助6名农民工要回被拖欠的11万余元工资。(检察日报)

涟水:农民工兄弟不怕 检察院为你撑腰

  临近年关,农民工又进入了讨薪期。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年,拿回自己的辛苦血汗钱,有时候真是太难太难了。在网上键入“农民工讨薪”随便一搜索,每一张图片都让人心痛。应该说,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

  【重磅出击】

  刚刚,检察机关决定从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监督活动,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努力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督促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在履职中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线索,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矛盾风险化解工作,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同时,检察机关与法院、劳动仲裁机构、人力社保部门、信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农民工讨薪讨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提高办理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报酬。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地方政府项目和农民工讨薪讨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集中办理涉及地方政府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既要加大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要防范和制裁为逃避债务或者优先受偿等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确保党和国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等联系机制,增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在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合力。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大力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限制上访讨薪人员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与社会稳定。

  其实

  帮助农民工兄弟讨薪,支持农民工兄弟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涟水县检察院有很多。

   01案例

  2014年春,家住涟水县时码办事处的嵇某某跟随张某某到宿州某工地做木工。工程结束后,嵇某某与张某某结算,张某某尚欠嵇某某工资款47100元,并由张某某安排制作了所欠嵇某某等工人工资表,总额为154844元,张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对所欠嵇某某等6名工人的工资进行签名确认。嵇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某某支付工资款47100元,并申请涟水县检察院支持其起诉。

  涟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应足额支付嵇某某劳动报酬。嵇某某申请支持起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涟水县检察院支持嵇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02案例

  2013年至2014年,家住涟水县红窑镇的颜某某在周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2015年3月5日,经结算,周某某欠颜某某工资15815元。2015年中秋节前,周某某向颜某某支付了4000元,尚欠11815元。颜某某经多次催要余款未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周某某支付其工资11815元,并向涟水县检察院申请支持其起诉。

  涟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应足额支付颜某某劳动报酬。颜某某申请支持起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涟水县检察院支持颜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03案例

  侯某某承包涟水县某小区3#、6#楼,家住涟水县小李集办事处的鲍某某在侯某某处从事瓦工工作,工作结束后经结算,侯某某欠鲍某某工资款32800元,侯某某分别于2012年11月23日、2013年2月28日出具条据,承诺工程结束后支付欠款,但一直拖欠未支付。鲍某某认为侯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同时向涟水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涟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鲍某某与侯某某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侯某某应足额支付鲍某某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涟水县检察院支持鲍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通过梳理相关数据得知,仅近三年涟水县检察院就帮助47人追索劳动报酬100余万元。(涟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