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农委把“五关”做好涉农纠纷调解工作

10.01.2017  16:32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有其特殊性,需要化解的矛盾起源于农业投入品,申请人一般是农民群众,被申请人多为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近年来,沭阳县农业委员会针对涉农纠纷的特点,严格把好“五关”,组织好涉农纠纷的调解工作,单次最大调解金额15万元,最小调解金额200元,五年来,组织涉农纠纷行政调解29起,调解金额42.47万元。
        一是统一组织领导,把好立案受理关。2012年成立“沭阳县农业生产事故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涉农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涉农纠纷多,但不是所有的纠纷,农业部门都可以立案受理,为此,需要把好立案关,单纯农资纠纷引起的事故,应及时受理。反之则应告之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民购买农资用于生产的属于消费者,可适用消法,并且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有利,工商部门有专门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二是统一工作制度,把好调查取证关。建立农业生产事故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制度,明确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范围、内容和工作方式,做好了调查取证工作,为事故鉴定与事故调解工作打好了基础。做好相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制作事故现场笔录或戡验笔录,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复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据、台帐,抽取样品等。
        三是统一办事流程,把好事故鉴定关。严格执行《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流程,如果受理的事故属于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认事故原因的,应做好事故鉴定组织工作。一是通知当事人及时提出事故鉴定的申请。事故鉴定的时效性很强,不能等当事人申请,而应及时将申请鉴定通知书送交当事人,告之其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否则不予组织鉴定。二是鉴定结论及时告之。鉴定结论应送达当事人,并交当事人签名,鉴定结论送达时还应明确告之其提出异议的期限等。
        四是统一行为规范,把好组织调解关。制定农业生产事故调处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对受理的涉农纠纷,可以调解的,坚持尽快调解,决不能拖,坚持自愿调解,不能强迫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签名。坚持依法调解。每次调解最好制作调解笔录,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应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
        五是统一文书格式,把好规范文书关。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印发的行政调解告知书等16种格式处理行政调解工作,一次调解,独立成册,归档存放。
作者:司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