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补助资金

02.11.2016  13:3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6】144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6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44号)等文件要求,经省农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南京市六合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2016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现将试点资金下达给你们,资金分配明细及预算支出科目详见附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有关试点实施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健全试点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试点实施工作。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试点方案确定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和领域。

  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农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试点方案实施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要加强试点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做好试点实施情况的总结,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新机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设区市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 及时公开项目资金分配情况。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四、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6〕150号)要求,本次试点将于明年年初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印发),请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