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领他人存款 “深情”男友为其顶罪双双获刑

17.05.2016  17:34

  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通讯员吴皆与 曹瑞秋)女子捡到他人银行卡后取出现金占为己有,男友知情不报还为其顶罪并对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不久前,常熟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女子小丽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包庇罪判处其男友刘某拘役五个月。

  2015年1月3日晚上,小丽与男友刘某一同下班,在经过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某超市门口时,小丽在地上看到一张银行卡就捡了起来。面对金钱的诱惑加上最近手头比较拮据,几番挣扎后,小丽独自一人来到银行,决定先在ATM机上看看卡里有没有钱。仔细观察后,她觉得这张卡很像自己单位的工资卡,就尝试着输入工资卡统一的六位初始密码,没想到竟然成功提现,她立即分四次从该卡中取走现金6100元。取款后小丽将事情告诉刘某,刘某责备了她几句但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还陪同小丽去附近镇上用这笔钱购买了手机和衣服,一下子花去了近三千元。

  第二天,小丽将捡来的卡随手丢进单位附近的小河,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上班时,刘某听说同事苗某的工资卡丢了,卡里的钱也没了,推测小丽捡的那张卡应该就是苗某的。知道苗某已经报警后,刘某为包庇女友,私下联系苗某,说是自己的一个朋友捡到了卡并把钱取出来了,他愿意替朋友归还这笔钱,但是要苗某去派出所销案,苗某表示同意。两人一同至公安局陈述案情,刘某将捡卡、取钱的罪责全都揽在自己身上,以为自己还了钱这件事情就能一笔勾销。因涉嫌刑事犯罪,刘某当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经公安部门调查后发现,在ATM机上取款的是一名女性,刘某显然撒了谎。3月10日,小丽被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一开始她仍未如实供述,直到面对确凿的证据,小丽和刘某才意识到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最终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丽冒用他人信用卡(刑法中的信用卡概念包含一切银行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而另案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本案中,小丽自以为卡是捡来的,一时贪念最终使自己触犯了法律。广大市民在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不义之财;此外对于自己的银行卡要妥善保管,尽量不要使用初始密码或者过分简单的密码。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