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22.01.2016  09:13

    明确退养退费、减免政策等约束性要求

  

  交汇点讯(记者李爽)昨天,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监管,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近日,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江苏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刘璐介绍,当前全省已经提前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据统计,2014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总数2174家,床位数达26万多张,养老床位使用率达到70%~75%。新出台的《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性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组成,并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同时,《办法》还划分了定价形式和定价权限,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否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在对服务收费规范细化方面,刘璐表示《办法》分别针对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等5大方面明确了涵义和服务行为规范规定细化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医养结合”政策的要求,还特别强调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护理服务,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要求。对养老机构的收费合同的订立、退养退费、减免政策、收费公示、收费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等均作了约束性要求。其中,退养退费规定要求入住老年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养老机构应当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费;合同期内离院但不退养的,退费标准和方式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以书面合同约定。

  “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必须在其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基本设施、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刘璐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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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