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征求意见:新小区配建养老房

06.02.2015  11:28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政府法制网获悉,新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各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包括家庭医生上门为老人服务,新建小区要设养老用房等要求都有望明确写入法律。

   关键词:规划建设

   规划养老人均用地不能少于0.2平方米

  条例中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应当确保每年新增养老服务用地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年度预留用地指标的百分之一。

  同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为了保障规划建设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民政、老龄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关键词:居家养老

   让家庭医生上门为老人服务

  在中国,大多数的老人还是选择在家中养老。因此条例送审稿特别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对家庭养老力量有困难的老年人,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帮助,并根据其身体和经济状况,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对家庭养老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社会养老组织建设“智慧社区”,发展“虚拟养老”模式,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代购代缴、紧急呼叫等订单式服务。实行家庭医生服务模式,重点对高龄、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跟踪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通过智能终端、物联网和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与大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

   关键词:社区养老

   新建小区要建养老房

  社区养老可以很好为老人提供更加周到和细致的养老服务。所以条例明确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二十至三十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此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老年人家庭进行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鼓励社区商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等便利服务。

   关键词:机构养老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医疗室

  机构养老是政府对于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最终托底,根据条例送审稿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预留养老服务用地指标中,不低于百分之零点六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不低于百分之零点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健康养老服务制度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纳入定点结算范围的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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